(財企〔2001〕656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上海市、深圳市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中央管理企業(y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為進一步完善國有股權管理工作,提高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的風險防范意識,切實加強國有股權的監(jiān)管,維護債權人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xiàn)就上市公司國有股被人民法院凍結、拍賣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應當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履行國家規(guī)定的職責,建立健全內部資金管理制度,明確資金調度的權限和程序,控制負債規(guī)模并改善債務結構,注意防范財務風險。
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確需通過國有股質押融資時,應當建立嚴格的審核程序和責任追究制度,并對質押貸款項目進行周密的可行性論證,用于質押的國有股數(shù)量不得超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國有股總額的50%。
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確需對外提供擔保時,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guī)定,充分考慮被擔保單位的資信和償債能力,并按內部管理制度規(guī)定的程序、權限審議決定。
二、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所持國有股被人民法院司法凍結的,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凍結其所持國有股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該國有股被凍結的情況報財政部備案,并通知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屬地方管理的,同時抄報省級財政機關。
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對凍結裁定持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向作出凍結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凍結裁定后,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應當在收到有關法律文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該國有股解凍情況報財政部備案,并通知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屬地方管理的,同時抄報省級財政機關。
三、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所持國有股被凍結后,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供方便執(zhí)行的其他財產,其他財產包括銀行存款、現(xiàn)金、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和交通工具等,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股權拍賣。
四、拍賣人受托拍賣國有股,應當于拍賣日前10天在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部門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報刊上刊登上市公司國有股拍賣公告。
拍賣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拍賣人、拍賣時間、地點、上市公司名稱、代碼、所屬行業(yè)、主營業(yè)務、近3年業(yè)績、前10名股東持股情況、原持股單位、被拍賣的國有股數(shù)量、占總股本的比例、競買人應具備的資格、參與競買應具備的手續(xù)。
五、國有股拍賣必須確定保留價。當事人應當委托具有證券從業(yè)資格的評估機構對擬拍賣的國有股進行評估,并按評估結果確定保留價。
評估結果確定后,評估機構應當在股權拍賣前將評估結果報財政部備案。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屬地方管理的,同時抄報省級財政機關。
六、對國有股拍賣的保留價,有關當事人或知情人應當嚴格保密。第一次拍賣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應當繼續(xù)拍賣,每次拍賣的保留價應當不低于前次保留價的90%。第三次拍賣最高應價仍未達到保留價時,該應價不發(fā)生效力,拍賣機構應當中止國有股的拍賣。
七、競買人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受讓國有股的條件。
八、拍賣成交后,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關于其所持國有股拍賣結果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該國有股被拍賣情況報財政部備案,并通知上市公司。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屬地方管理的,同時抄報省級財政機關。
九、國有股拍賣后,買受人持拍賣機構出具的成交證明以及買受人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公司章程等證明買受人身份性質的法律文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向原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主管財政機關提出股權性質界定申請,并經界定后向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股權過戶手續(xù)。
十、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應當切實維護國有股權益,若發(fā)現(xiàn)有關當事人或知情人泄露拍賣保留價,或有關當事人與競買人、債權人惡意串通等違法行為,應當及時請求人民法院中止拍賣,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若因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過失,使國有股權益遭受損失的,主管財政機關給予通報批評,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十一、本通知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00一年十一月二日